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06 )虎民一初字第 0119 號
原告劉某,女, 1957 年 1 月 17 日出生,漢族,住蘇州新區新升新苑105 室。
委託代理人劉曉平,女, 1955 年 4 月 23 日出生,漢族,住蘇州市南橋下塘。
委託代理人呂茵,蘇州市虎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於某,女, 1963 年 2 月 17 日出生,漢族,住蘇州新區新升新苑205室。
委託代理人佘濱、徐新,江蘇蘇州新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 1978 年 6 月 6 日出生,漢族,住吳江市橫扇鎮滄浦社區。
被告葛某,女, 1978 年 8 月 29 日出生,漢族,住吳江市橫扇鎮滄浦社區。
被告張某某,男, 1951 年 7 月 7 日出生,漢族,住吳江市橫扇鎮滄浦社區 47 號。
原告劉某與被告於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 2005 年 12 月 27 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 2006 年 5 月 26 日、 7 月 31 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訴訟中,本院依據被告於某的申請依法追加張某、葛某、張某某為被告參加訴訟。原告劉某及其委託代理人劉曉平、呂茵,被告於某及其委託代理人佘濱、徐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 200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4 時左右,蘇州新區新升新苑205 室起火,隨後消防員動用四輛消防車將火撲滅。消防救火的水全部滲透牆壁,流到居住在樓下的原告家。原告地板積水達 4 釐米,原告房屋的客廳、臥室、書房、廚房牆皮脫落,牆體滲水情況嚴重,木質地板全部泡在水裏,家用電器、生活用品也全部被水浸濕。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又嚴重影響了原告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131595 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中,原告根據評估報告的鑒定價值,變更賠償金額為 66538 元,並追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租金損失 9000 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0 元。
被告於某辯稱,被告於某僅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於某實際已將房屋出租給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使用,而本次火災原因系房間遺留火種所致,因此本案系侵權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於某沒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於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鑒定結論過高,不予認可。
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05 年 12 月 16 日 16 時許,被告於某所有的房屋蘇州市新升新苑205 室發生火災,消防隊出動三輛消防車前往撲救, 16 時 43 分火災被撲滅。消防救火的水滲漏至樓下原告劉某所有的蘇州市新升新苑105 室,造成 1 盯室地面積水達 4 釐米左右,屋內的裝飾、傢俱、電器等嚴重受損。原告因此從 2006 年 2 月 15 日起在外租房居住,月租金為每月 1500 元,原告已支付 2006 年 2 月 15 日一 8 月 15 日的租金 9000 元。 2006 年 1 月 16 日,蘇州市虎丘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系 205 北房間遺留火種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蘇州新區獅山街道新升社區居民委員會、蘇州新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新升管理處出具的證明、照片八份、房屋租賃合同及收條、被告於某提供的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火災原因認定書等證據證實。
另查明, 2005 年 11 月 21 日,被告於某之夫陸某與被告張某、葛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將蘇州市新升新苑205 室租賃給張某、葛某使用,租賃期為 2005 年 11 月 22 日至 2006 年 11 月 21 日,月租金 1400 元。合同簽訂後,張某、葛某即入住蘇州市新升新苑205室至 2005 年 12 月 16 日該房屋發生火災時。火災發生時張某之父張某某也同室居住。後三人即離開租住地。目前張某、葛某、張某某三人下落不明。
上述事實有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蘇州新區獅山街道新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2005 年 12 月 17 日的蘇州日報 AO3 版等證據證實。
訴訟中,本院依據原告的申請,委託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房屋內受損物品的價值進行評估。 2006 年 4 月 24 日該中心出具鑒定結論書,內容為:鑒定標的受損裝飾項目主要為:廚房、衛生間及門廳的木龍骨紙面石膏板平頂、書房及臥室的頂、牆面面層、木地板、切片板門、門套等,修復價為 25729 . 48 元;鑒定標的受損財物價值為 40809 元,合計金額 66538 元。
2006 年 7 月 28 日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根據被告申請,對受損財物進行補充鑒定,將原鑒定結論調整為 65528 元。訴訟中,經原、被告再次對受損物品進行確認,原告認可被鑒定為受損價值 1320 元的聯聲 AV 一 730 功放、音箱及被鑒定為受損價值 168 元的客廳燈具未受損,上述金額合計 1488 元應從鑒定結論中予以核減。另,經原告同意,被告於某將鑒定受損的下列電器:富士 602 Zo0M 數碼相機、佳能 E05300 相機(含 28 一 90 鏡頭一個)、日立 KFR 一 4 6Kw 立式空調(檢修費)、 TCL PoP 鬥 2 26 等離子電視機、 u2589 uranas 彩電負責進行維修。庭審中被告於某表示 TcL PDP4226 等離子電視機、 U2589 uranas 彩電無法維修。富士 602 zooM 數碼相機、佳能 EOS300 相機(含 28 一 90 鏡頭一個)、日立 KFR 一 46KW 立式空調已維修完畢,並出具了維修清單三份及維修收據二份。原告對維修清單及收據均無異議。於某花去維修費 987 元。因此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中還應核減受損物品:富士 602 ZooM 數碼相機 4240 元、佳能 EOS 300 相機(含 28 一 90 鏡頭一個) 2640 元、日立 KFR 一 46KW 立式空調檢修費 250 元,合計核減金額 7130 元。上述兩項合計應核減金額為 8618 元。
上述事實有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原、被告雙方的談話筆錄、維修清單、維修收據等證據證實。
綜上,原告因火災受損的房屋裝飾和物品價格應為 56910 元,房屋租賃費損失 9000 元,合計損失金額 65910 元。本院認為,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在租住被告於某房屋期間,因用火不慎,在房卿間內遺留火種導致發生火災,致原告房屋裝飾及物品受損,三被告存在過錯,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於某雖然對火災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其作為房屋出租人,通過出租房屋而獲得收益,而原告的損失又較大,且本案侵權人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目前下落不明,根據公平原則,於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綜合本案事實情況,本院認為被告於某在張某、葛某、張某某應賠償的範圍內承擔20%為宜。被告於某對已支出的維修費 987 元及在承擔了上述補充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張某、葛某、張某某追償。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租房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的房屋受損嚴重,原告因此在外租房居住合乎情理,且原告所要求的租金價格和時間均較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於被告於某辯稱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過高的意見,本院認為鑒定結論中,除了經原告確認未損壞以及經原告同意維修的部分電器已維修完好,其受損價值應予以核減以外,於某未提供相應證據可以推翻該鑒定結論,因此被告於某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三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裝飾及物品損失、房屋租賃費損失 65910 元,被告於某對上述賠償款在 13182 元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4922 元,鑒定費 2000 元,合計金額 6922 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3455 元,由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負擔 3467 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公告費200元,由被告張某、葛某、張某某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被告於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加去 》 和 《 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 ,同時應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4922 元,其他訴訟費 1 的元,合計預交上訴費用 5022 元。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帳號: 321 一 550101040009599 一 207401021 。
審 判 長 邱黎黎
審 判 員 武佩吉
代理審判員 張 馳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丁
穎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06 )虎民一初字第 0518 號
原告吳某,男, 1978 年 5 月 15 日生,漢族,住蘇州市新升新苑3 05 室。
原告呂某,女, 1980 年 5 月 24 日生,漢族,住蘇州市新升新苑305 室。
委託代理人吳某,男, 1978 年 5 月 15 日生,漢族,住蘇州市新升新苑 305 室(呂某之夫)。
被告於某,女, 1963 年 2 月 17 日生,漢族,住蘇州市新升新苑205 室。
委託代理人佘濱,江蘇蘇州新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徐新,江蘇蘇州新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 1978 年 6 月 6 日生,漢族,住吳江市橫扇鎮滄浦社區 。
被告張某某,男, 1951 年 7 月 7 日生,漢族,住吳江市橫扇鎮滄浦社區 。
被告葛某,女, 1978 年 8 月 29 日生,漢族,住吳江市橫扇鎮滄浦社區。
原告吳某、呂某與被告於某,被告張某、張某某、葛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 2006 年 7 月 2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團建,以及原告呂某的委託代理人吳某,被告於某的委託代理人徐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張某某、葛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呂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於某系鄰居關係,原告居住在蘇州市新升新苑305室,被告於某居住在蘇州市新升新苑205 室。 200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4 時左右,205室發生火災。事發以後,經消防隊員動用四輛消防車才將大火撲滅。而此事件給住在 305 室的原告帶來了重大的損失,造成室內牆壁、地板、窗臺用電器等不同程度毀損。請求判令被告於某賠償原告損失 12303 元。
被告於某辯稱,其雖系蘇州市新升新苑205室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該房已出租給被告張某、張某某、葛某居住,其並不實際居住、佔有,並在租賃期間已經盡到了安全告知義務。同時根據消防大隊的認定,本起火災事故系被告張某、張某某、葛某在租賃並居住期間發生,故導致原告財產損失的過錯責任在承租人,其作為出租人並無過錯,況且其財產亦受到了損失。本案系侵權糾紛,根據過錯承擔原則,應當由被告張某、張某某、葛某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未作答辯。
被告張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葛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坐落在蘇州市新升新苑 35 幢 305 室房屋的產權人為原告呂某,兩原告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登記結婚。坐落在蘇州市新升新苑 205 室的產權人為被告於某。 2005 年 11 月 21 日,被告於某的委託代理人陸宇光與被告葛某、張某簽訂新升新苑205 室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被告葛某、張某使用,租賃期限一年。 2005 年 12 月 16 日 15 時 58 分,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