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定义与诠释

孔琳皓

《大律师:止戈》----摘自人民网

两只鸽子从你名字中间

飞上了蓝天

那些惊慌失措的面孔

在法律空白处与你相见恨晚

请原谅我们学习、成长的过错

请勾兑的针牵动关系的线

在光头和长发间无孔不入

你仍是站在法官和罪犯之间的中间人

风水的手天意的手

拆开证据随意组合的手

移动条款的嘴淡化关键词的嘴

让对手保持缄默的嘴

带着绳索、尺度、账号

把那些冤魂从鬼门关拉回来

鱼儿在法律的网眼中

自由的进进出出

想起您他们会心一笑

风和浪不过是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

余下来最好停止干戈

因为即使鱼死了

但网

没必要非破不可

据重庆市作家协会负责人透露,该诗的作者是《中国当代诗歌》杂志创始人之一、重庆本土诗人王琪博。该诗对律师含义进行了诠释,被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看中,最终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

阅读该文,不禁感慨,律师到底是什么?我们该怎么看待律师这一特殊的群体,作为一个初涉法律之路的我想在此稍表一下自己的理解。

律师对于现代社会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司空见惯的词语,是一个职业的代名词,中国的现实是律师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是高的,但政治地位还无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我国,更是将其划分为服务业,中介类这一产业中,对此本人有些不同的看法与观点。

什么是律师?根据我们国家的官方定义——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诚然这只是对律师这一词语在职业范畴中的一种定义,只代表了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是普通公民一般意义上对于律师概念的基本理解,更侧重于官方对于律师在国家机器运作中的看法和要求。

律师是什么?对于公众来说有两种相对极端的看法——一个是律师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办案子不要先谈钱,应该更注重正义,良心,替人申冤,为民维权;一个是我出钱,你就要听我的,为我办事,把代理人当作了代言人,是一个只认钱不认人,拿着法律的空子做赚钱的手段,金钱的奴隶,更有甚者称之为“寄生虫,吸血鬼”。

就是在律师界本身也同样有着困惑,律师是什么?是门生意?职业?究竟生计重要还是正义第一?

其实我认为没有必要把这两个极端完全的割裂,也没有必要一定去给律师下个准确的定义。律师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职业,不可能对遇到的每件不平事,每个受冤人给与帮助,乃至诉之法律,法律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最低要求,是解决纠纷,惩治邪恶的最后途径,作为律师更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滥用法律资源。同时律师也是普通的人,生存与现实的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接触的是形形色色的各式人各样的人,他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不可能要求他像法官那样以中立,正义为第一原则,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办事,调查取证,开庭辩论,直至执行,都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有经验,有水平的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当然,也完全自然地会选择性的办案,选择能带来物质利益更高的案子,开出更高的价格有何不可,这是律师的权利,即使他钻了法律的空子,为“富人”开脱了,但事情的本身仍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促进,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要求律师有正义的心,最多也只能要求他有一颗忠诚的心,忠诚什么?——法律

本人对于律师的理解打个比方——律师是整个社会机器的修理工,不起眼,但对整个机器的良好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要监督好机器的运行,哪里松动了就需要去牢固他,修理它,但律师绝不是工程师,对于机器的改良和升级(进步)只能起到一定的促动的作用。

律师从事的是司法工作,不是简单的服务业,他的价值不是简单体现在金钱上。律师参与诉讼体现的是公正,律师参与非讼体现的是秩序。让律师充分发挥出他的作用,会对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等等带来一种促动。如果律师不能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只能做一般性的“服务”工作,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会是个和谐的社会,而肯定是个矛盾颇多,进步缓慢的社会,由此在对律师定义的理解中逐渐又升级到了另一个概念——律师的诠释。

对于本人来说,才疏学浅,还没有足够的水平和资格对于律师的概念做一个诠释,只能以现有的知识来表达一些肤浅的理解。

在美国人日常生活中,律师充当了一种既不可一日无此君,又万分讨嫌腻味的角色,这说明律师这个职业在美国人生活中的作用和反作用均很强烈。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于西方,相应地中国的律师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律师职业群体人格和个人心理定式,以及职业价值取向与哲学理念也不可避免地深深印有中国特色。

  在古代没有出现现代意义律师概念以及特有的内涵与外延。在《新约》中,律师(lawyer)一词一般指研究犹太律法的人,使徒经常把“律师”和“犹太律法学者”这两个词交互使用。在佛教里,“律师”的定义似乎更体现出一种扬善抑恶的意义,称善解戒律者为律师;《观心经》里有三师,即律师、禅师和法师,而律师为先,职能在于善于审察辨别持戒或犯戒,即具有明察秋毫,维持纪律的作用。在《涅槃经》里认为“如果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由此看来,“律师”在宗教里应是学问高深、职责神圣、作用重要的专家。西方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在西方得以发展,最初西方的“律师”与“法学家”均用一个英文词“lawyer”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达到法学家那样的高深学问,才能胜任律师这个职业。尽管从实际上说,律师应是学问高深、正义感强烈、维持秩序的专家,而且西方也接受用lawyer(法学家)来表示律师

——美国当代著名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肖微茨则体会律师的“诉讼之路是炼狱之路,律师别无选择,他在当事人面前应无所不能,无所不胜,在法官面前应智勇双全,见解独到”。

——从职业律师角度看,我国著名律师开来女士则非常形象地告诉人们:“在一堆素材中,作家读到的是有血有肉的故事,而律师读到的却是晦涩无味的法律问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事和事之间的法律逻辑,最后是处心积虑盘算出来的法律步骤。”

律师这个不太受欢迎却又让人离不开的职业,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样来正确认识它呢?

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应该从更大的视角来认识律师这个职业。相对于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来说,任何个体都是弱者,检察官对刑事被告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心理期望值颇高,有时甚至将此就等同于正义本身,他们把胜诉看成是个人的胜利。为了追求这样一个胜利,将使被告人面临承担不应加之他所应承担责任的危险。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常将自己看成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一种心理期望值,即希望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并被投进监狱。不仅如此,他们还希望这个认定是唯一的正确的,因为他们把上级法院对原判的否定看作是对他个人的羞辱与事业上的失败。因此法官在极尽谨慎地维护法治和正义的同时,又难免会因为对结果和个人前途的关注而忽略了这神圣的职责。然而,在现在的司法体制下,基本上均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结果,很少有无辜的被告被定罪,而真正的罪犯也难逃脱惩罚。原因就在于存在着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原告委托人(律师)与被告委托人(律师)的对抗。这种程序允许双方充分地表达,这种表达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某一次的结果也许不是最准确或最公正的,抑或不是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但总体上公平确得到了保障。这正是律师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实质体现,也是律师荣誉的真正来源。是律师价值的体现,是社会对于律师的需要。

在借鉴了其它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律师进行诠释

律师应具备的五种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哲学思维,法律思维和社会思维;律师往往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很多。一个人如果站在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色,可能看问题更全面。我们力图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从多方位来考虑。经济学家跟法学家考虑的角度很多问题不一样,经济学家认为管制证监会的规则过渡,可是作为法学家来说还是要更多更细来管。如果从律师角度来讲,法律越多,律师越有饭吃。是不是实践中法律越多就越好呢?也不一定。中国的行政法规,地方部门的规章繁多,是不是就能产生好效果?不一样。城市道路哪儿堵哪儿有警察,这些问题可能对我们提出一种思考。当然这个思考是从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同的思考。作为律师,我们的思考是不是仅仅从自己的一方来思维?还要看对方的思维,甚至要看法官是什么思维,如果你站在法官的角度上思考,法官会怎么想?律师有时候当一当仲裁员,参加立法,对于拥有全方位的思考、多方位的思考还是很有好处的。从小就学,就背思想政治,哲学原理,老师教育我们处理问题要用辩证的角度来看问题,可到头来我们处理问题往往很主观,很片面。所以知识落实到实践必须有个再教育过程,必须要提醒自己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因此这五种思维不是分裂的,单独的,而应该是融为一体的律师基本思维。

第二是律师应具备一种精神——坚持真理坚持原则精神,严谨求是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精神和吃苦耐劳自我牺牲精神;中国人历来强调精神,讲究原则,实为个人的修养,虽然这些精神,这些原则在我看来有些颇大,太空洞,不过作为一种要求,我想还是要提一下的,当然,本人无法作过多的阐述。

第三是律师应具有两种意识——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

律师既然是一个职业,那么就必然会要求有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律师在承办案件,分析案情,提出解决的思路的同时必须防范诉讼风险,这既是对自我技能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体现。

现代社会的发展往往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没有人能够预计到将来会发展到如何如何的程度,试想10年前谁会想到现在的网路的普及,电子科技的深入,经济发展,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要跟随着不断的发展,完善,这样的话作为律师,法律的社会实践的先锋当然应该不断地自我完善,不定期的更新法律法规,收集最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了解最前沿的动态咨询,巩固自己的专长领域,开辟新的服务项目等等,都需要我们有一种危机感,要有远见,正如这句话——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第四是律师应处理好两种工作关系——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律师与公、检、法等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律师接受了当时人的委托之后,不应该是简单的被动的雇佣关系或者是利益关系,而应该是主动的通过法律的思维,诉讼的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在工作中要与司法机关处理好工作关系,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之一,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地位,再加上国情和制度的限制,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往往充当了沟通桥梁的角色,地位有些尴尬,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一角色,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具备上述内、外几方面素养的律师,才能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监督社会,促进社会,在能更好的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体现出律师的价值,够担当得起“律师”这个神圣的称呼。

律师之诠释从古至今不乏多少名人有过独到的见解,况且涉及领域之广,综合素养要求之高是非本人区区几千字可以涉及,此只代表本人肤浅之看法,希望各位指出,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