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产阶级在民主法治中的作用
俞美娟
内容摘要:亚里士多德称politia(即法治民主制度)是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并受宪法所制约的民主,它与极端民主制度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极端民主制往往只尊重多数的意志,以朝令夕改的人治来替代具有稳定性的以制约权力为核心内涵的法治。古希腊的经验表明,中产阶级是其法治民主之政治支柱。笔者认为,在现代,中产阶级仍是法治民主之政治支柱,中产阶级的力量不可忽视。
关键词:中产阶级 民主 法治
引:
《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按贫富之别将城邦公民划分三等,极富、极贫和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他指出,极富阶层多强横放肆,没有服从的习惯;极贫阶层多惰怠无赖,只有接受统治。只有中产阶级是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阶级”。他们人数最多,拥有适度的财产,生活状况良好,“最容易遵循合理的原则”。即无非分之求,也无须担心他人算计。所以,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1]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政体的优劣并不在体制本身,而在于执政者统治的目的,能为全体公民谋求利益的政体是好的,反之则是坏的。因此,提出应当由优秀人物来治理国家。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国家是由“中产阶级”掌权的国家。这种国家规模不大,但能保持平稳安定。
可惜的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希腊奴隶制城邦已经无可挽回地走向没落,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愈演愈烈。而亚里士多德却企图使希腊城邦制度在他所构想的国家政体中得以复兴,这只是一种空想,甚至连亚里士多德本人也不免感到渺茫,他说:“中等的政府形式,如果曾经存在过,也是极稀有的事,并且只有在少数的国家里面。”然而,这一构想给了我们启示,即在现今,中产阶级对民主法治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体和法治,法律体制受国家政体的制约,国家政体是法律体制的基础,决定了法律是为哪个阶级服务,能否得到国家最大多数人的认可,而这,正是法治的要求。
我们认为,人民的政体,即民主政体,才是最符合法治的政体。笔者认为,中产阶级在实现这样的政体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中产阶级是民主法治的基石。
一、民主的涵义
(一)古希腊的民主
要了解古希腊时期中产阶级在民主法治中所起的作用,首先要从“民主”的词源意义或者说字面含义入手。民主的原初概念,在西方语言,例如英语中,“民主”(democracy)的字面含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汉语译为“民主”,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做主”,完全是等意翻译。根据这种字面含义,民主意味人民亲自掌管国家事务的决策权。这是很高的一种要求,有史以来没有任何国家不折不扣地做到了这一点。
古代雅典民主最负盛名的典范是“纯粹”民主政体。[2]然而纯粹民主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混合均衡政体思想者[3]认为,纯粹民主,即古代作家眼中的民主,有以下重大缺陷:1、政局不稳定,政治寿命短暂,民众自身就是政府,其盲目情绪对政局的影响很大;党派纷争、野心家的蛊惑,极易导致内乱,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2、智能水准偏低。立法是普通民众所难以胜任的,贤愚不肖轮流坐庄也降低政府智能;3、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容易受到破坏。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最高权力寄于多数而不是法律。穷人占据优势,财产安全无保障。
对民主政体这些缺陷的揭露与批评,亚里士多德也早已洞悉,他认为由富人和穷人建立的政治制度均具有政治不稳定性,容易导致激烈的破坏性的阶级斗争。那么,稳健的民主政治何以可能呢?
(二)现代法治需要的民主
“法治”作为深受现代政治思想青睐的概念,说明了建立一个公正的人类社会的前提。我认为这个概念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当然是建立一个规定与执行行为准则的机制。其次,“法治”意味着让人们事先了解行为的准则,以便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三,“法治”意味着由一个有效机制来确定一个人是否违反法律应负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即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首先要有制订得好的法律,还要这法律为人们所认可。而“认可”的前提,就是民主。没有民主,没有分权制衡,便没有共和,宪政、法治也会随之崩溃。那么,何谓“民主”呢?
显然,民主的原初定义既然已不适用了,当然有必要重新定义民主, 以合理期望中产阶级对民主的作用。目前,学界对民主的涵义多持有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民主使每个公民都成为统治者”[4],也有学者倾向于将民主定义为人民对政府实施相对强的控制的手段或过程,(注意不是绝对强,而是相对强)。精英民主论者韦伯、熊彼特则将民主理解为选举。熊彼特说:“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我们认为,无论对民主所持的意见有多少不同,以下四项民主的内容与制度是最基本的,并适用于任何国家。1.政府应由普选产生,这种选举应是自由的、公正的,要能真正反映出选民的意志;2.被选出的国家权利机关要能真正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不能大权旁落,而为其他并非普选产生的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所取代;3.国家权力结构应建立和完善分权与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不受监督而腐败;4.人民应当充分地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借以保证在代议制条件下国家权力仍然真正掌握在人民手里。一个国家如果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切实建立和实施了以上基本制度,就是实现了宪政的一个基本要素民主,就是为实现法治奠定了基础。[5]
二、中产阶级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中产阶级很发达的地方,均倾向于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稳定的政府形式,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尽可能囊括所有的人。以中产阶级为政治基础的政府形式不仅是民主的(包括人民或者民众),并且也是守法的。这种制度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来制约和引导公民大会的决定,来制约公民大会可能具有的多数专制倾向,制止多数专断地对待少数派,使多数派避免为一时的群众激情所诱导而误入歧途,使多数派不象羊群一样为魅力型的独裁者所左右。在此,笔者拟从中产阶级的特质说明其对现代民主法治的意义。
(一)中产阶级的涵义及社会特性
中产阶级(Middle Class),又称中产阶层或中间阶层,它并非指马克思主义就所有制关系意义上的阶级,而是指社会上具有相近的自我评价、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心理特征的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阶层。
在现实生活中,中产阶级远非总是表现为严格确定的一望可知的集团,他们散落在各种职业、部门、文化和其他共同体的复杂结合之中,甚至在经济、意识形态上都不是统一的整体,但他们至少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在经济上,他们一般拥有中等财产,有较稳定的中等水平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优雅的生活方式。二是在职业上,他们的职业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许多职业。在现代社会里,劳动分工体系中的各种职业都具有特定的技能。这种特定的技能既带来了收入的变化,也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职人员成为中产阶级的主要构成。他们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并且利用自己的知识赢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和随之而来的优厚待遇。三是在政治思想上,由于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一般持有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同时,因为在行政、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直接掌握生产力和文化设施,因此他们希望通过改良来消除社会中的弊病。[6]西方国家经过了数百年的工业化孕育了一大批中产阶级,从而使他们的社会结构由传统农业社会的“金字塔型”转变为现代工业社会的“橄榄型”。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多数西方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结构性原因。相比之下,中国的中产阶级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处在“初级阶段”。
(二)现代社会需要的中产阶级
由于文化、经济和政治领域中的差异,各国的中产阶级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美国的中产阶级主要是白领阶层,英国的中产阶级主要是小私有者和经理阶层,德国的中产阶级主要是职员和公务员,印度的中产阶级主要是受过大学教育的知识分子。笔者认为,中国人所需要的中产阶级的期望不仅仅限于经济方面,还应包括学历、声望等特征,能够把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因此萧功秦描述的中产阶级标准应该比较符合我们对中产阶级的想象。他指出:“我们不能把所有在经济收入方面比较富裕的人士都称之为中产阶层,中产阶级从本质上说,是指那些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作为‘软资本’来参与市场竞争,并因此而取得竞争优势的人们,他们所受的教育,他们的审美趣味、生活态度与价值观念,一般而言较为精致化。那些投机商、暴发户、利用权钱交易的权势寻租者,利用权力地位取得财富、地位等稀缺资源的人们,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社会学意义上的中产阶级。知识型企业家与知识型能人是当今中国中产阶级的主体。”这样一个中产阶级标准可以概括为:既有钱又有文化知识,缺一不可。
三、中产阶级在民主法治中所起的作用
(一)亚里士多德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说,中产阶级不发达是政治不稳定和独裁替代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因。当中产阶级弱小无力并且组织很差时,国家就会分裂为穷人和富人两派,由于穷人和富人是天然的敌人,两者之间在政治上往往互相排斥,很难妥协,这就会导致政治不稳定和独裁。贫富之间的战争无论哪一方获胜,实际上最终都自能是为自己的利益或偏好服务。
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寡头制和极端民主制均是邪恶的、不合理的政府形式,往往是残酷的专制制度的渊源。以中产阶级为政治基础的政府形式包容所有公民,并为法律所约束,所以实际上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即politia(法治民主制度)。
造就politia即法治民主制度的中产阶级具有什么样的特性呢?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级占优势,不见得一定要在数量上占据压倒多数,而只要求在数量上足够多、政治上足够兴旺,以便能与下层阶级结盟,制约住富人的权力。这时,富人势单力薄,就会参加而不是反对法治民主政体的建设。所以,亚里士多德的结论是,只要中产阶级足够大、足够兴旺,足够有教养,他们就会成为建设法治和民主的核心力量。
(二)中产阶级在追求民主法治中起的作用
经验和理智告诉我们,民主并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选举产生的社会精英或者说政治家的统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由人民自己进行统治,而在于人民是否对政府有足够的牵制力。中产阶级显然承担了这一牵制力的主体责任。中产阶级是实现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如我国)而言。我们认为,其原因有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教育良好的中产阶级均向往民主,因为他们从历史、从专制国家的统治中目睹过暴虐的专制统治的危害,而这种向往给了他们追求民主法治的动力。
其次,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级均活跃地追求法律的保护,因为中产阶级已经觉察到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的祸害。现在,教育良好的中产阶级早已着手积极研究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中产阶级普遍拒绝某些政治势力垄断国家权力。即使是在国家官僚结构中就职的中产阶级也在拒绝国家权力的垄断,因为在独裁的等级结构中他们也同样深受上级的迫害。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级无论是在官僚结构之内还是之外,均教育良好,都希望在演说、文章、艺术作品以及个人生活中表达自己,这些表达是为独裁的发展中国家所严格控
制的。从政治舆论到摇滚音乐均要受到检查的专制制度,是不可能与日益壮大的、受过大学教育的新中产阶级和平共处的。
最后,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级也倾向于追求更多的选择,如自由选择职业、居住地点和消费方式。由于独裁专制的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通过政治强制来限制中产阶级的更多的自由选择,要求更多的经济和社会选择的自由,必然意味着寻求更少的政治强制。这加强了寻求政治自由和运用宪法和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压力。[8]在发展中国家,中产阶级是反对政治独裁、捍卫法治、制约政治权力、建设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在我国,也毫不例外。
结语:
将民主法治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群人当然是不明智的,但无可否认的是,中产阶级的财富、理性、地位等都将在法治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希求中国的中产阶级能早日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第158 页。
[2]即“完整的”、“不残缺的”民主,它是力求完美地体现民主的原初概念的民主。
[3]混和均衡政体思想后发展为共和理论,它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试图集君主、贵族和平民因素于一体,建立一种既合乎正义又稳定的政制。
[4]林广华:《论宪政与民主》,第81页,转引自《中国宪法学精粹(2002年卷)》,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
[5]李步云:《宪政与中国》第57页,转引自《中国宪法学精粹(2002年卷)》,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
[6]《中国当代阶层结构的总体分析》:《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秋季号。
[7]萧功秦:《当今中国的中产阶级与知识分子》
[8]毛寿龙:“中产阶级与民主制度”,摘自《政治社会学》第六章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