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投资实践与法律解读
邵吕威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 )也称风险投资,由于在英语中习惯于用“venture”(其最初含义为“冒险”)一词来指称“创业活动”及其结果“企业”,故此才有风险投资一说。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是一种商业模式。简单地讲就是投资公司寻找有潜力的成长型企业,投资并拥有这些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在恰当的时候增值套现。所以把Venture
Capital翻译成创业投资更合乎本意。把Venture Capital翻译成“风险投资”,使得业内人士常遇到各种误解,“风险投资家”被理解成了令人钦佩、无知无畏的看到火坑就往里面跳的勇士。“风险投资”业还有这样一个口号“高风险、高收益”。于是就在创业企业融资时,把“高风险”作为卖点来兜售。其实在中国投资高科技企业,“高风险”是肯定的,“高收益”却不是必然的。
一、中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状况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开始于80年代,被称为创业投资。
自从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的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被称为“一号提案”的发表,标志着风险投资已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进入了实际的探索与操作。1999年以后,我国创业投资有了较快发展。目前我国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50家左右,管理的创业资本超过了400亿元,其中约75%左右是近三年成立和筹集的。调查显示,创业投资机构的分布与科技、经济发达程度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创业投资机构最为集中的地区为北京、上海和深圳,其次是南京、杭州、天津、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中心城市。[1]这些公司大部分是地方财政出大头,政府设立并组建的。如1998年12月成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政府出资68%;1999年7月成立的深圳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7亿元,其中政府出资5亿元;1999年8月成立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首期6亿元全部由地方财政出资。
我们将这个数字与美国的同期数字比较一下:[2]美国有4,0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居世界首位。它们每年为10,000家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已达480亿美元。近50年来,风险资本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启动投资主要来自风险资本。英国前首相撤切尔夫人曾说,英国高科技产业比美国落后10年,主要是风险投资起步比美国晚了10年。
风险投资作为“帮助创新者创业”的一种重要机制,不但是新经济产生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成长型科技企业不断创造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的高速增长的决定性力量。风险投资型科技企业较之于常规的科技公司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与竞争强势。美国
1970~2000年间由风险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在销售额、联邦税收、出口额、R&D投入等指标方面分别是传统企业的2倍、3倍、2倍和3倍。
“北有用友,南有金碟”。我国著名软件公司深圳金碟企业(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引入国际风险投资,从10多年前的5个人发展到现有员322000多名、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形成与我国软件业另一老牌劲旅用友双雄争霸的态势。2002年,金碟国际集团营业额为人民币3.18亿元,比上年增长59.5%;计世资讯的《2002至2003年中国汀市场研究报告》显
示,金碟国际位居管理软件产品创新榜首,ERP软件中小企业市场份额第一名。据估计这个以年均加权50%的增长率飞速成长的软件企业给我国信息化市场带来了近 4000亿元的价值。在中国财富百强企业中,有一半选择金碟的信息化解决方案.作为中国本土管理软件的领导厂商之一,金碟对我国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个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海外风险资本的权益式导入为金碟赋予了不同寻常的企业内涵,从令人耳目一新的企业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到国际融通的资金支持、创业环境与上市通道,国际风险投资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品牌优势和集成资源优势为金碟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力保障,并带给其全球化视野和广阔的国际市场舞台。IDG总裁麦戈文在1998年投资金碟时就曾说过:“IDG全球12000名员工将帮助你们成为中国
ERP市场的领导者”。资深风险投资家慧眼识珠,金碟公司2年内即实现了这一目标。据业内人士估算,资本的倾心浇灌使金碟公司的发展周期至少缩短了1年。
IDCl999年调查显示,金碟以28.43%的市场占有率居于当年国内财务软件的领先地位。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有五种类型:
(1) 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资金基本上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经由国有独资公司安排。现在国有独资机构在全部机构中所占比重已经日趋减少。
(2) 政府参股或控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资金一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经由国有独资公司安排,另一部分由国内各类企业提供。
(3) 民间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内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1999年以后这类机构正在迅速壮大,正逐步成为行业中的主流。
(4)外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由于目前法规尚不健全, 国外同行很少在国内直接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而是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欧美公司通常采取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的方式,台湾公司通常采取与国内合作者成立合资的投资顾问公司的方式,日本和韩国的公司主要通过其集团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它们依据中国特有的投资环境、法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形成了一套特有的运作方法。
(5) 大公司所属的创业投资机构。大公司和专业性投资公司出资成立自己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做法有三种:第一种,参股与其他机构共同组建投资机构;第二种,独资成立投资机构;第三种,在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部,在时机成熟时,这类机构可能就演变为独立的创业投资公司。
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逐步成熟。这主要体现在: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素质普遍较高、投资决策更加合理、投资后的监管受到高度重视、创投企业管理更加严格。
当然我国创业投资机构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资金规模过小,使得我国风险投资机构难以进行组合投资、分阶段投资的运作;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与以有限合伙为主流创业投资机构的惯例不符;创业投资人才非常短缺;创业投资体系本身还不完整,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等等。
江苏省创业投资事业从起步到现在已经历了10多年的时间,省财政出资的创投基金从1亿资金增加到6.5亿,江苏省创投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是江苏省为优化省级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完善江苏省整体战略规划,构建高新技术核心竞争力而组建的高科技投融资平台。集团由省政府独资控股,是江苏省唯一着力打造的高科技企业投融资发展平台。集团是江苏省内首家专业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也是中国最早创立的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之一。经省国资委批准,集团成为江苏省内首家借鉴淡马锡经验试点企业,在全国国有企业中亦属率先之举。
集团肩负着江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任,是“支持创新的企业”、“制造企业的企业”、“培育明天产业的企业”,通过引领江苏具有高成长性及自主研发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迅速崛起;集团的核心业务是以创业投资为主要形式的高科技投资,重点投资培育新能源、电子信息、软件工程、生物技术、装备制造、环保工程、金融服务、现代商贸及文化产业等领域中的具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引领江苏创业投资走向成熟。在运营模式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并按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强调“专家理财、职业化投资、精英治企”的管理特色,建立规范高效的决策程序,形成了具有行业特点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集团迄今已累计参与发起设立12家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累计吸引境内外社会资本18亿元,投资了93个科技型创业企业,成功投资培育出了尚德电力(纽交所上市)、苏州科达(新加坡上市)、南大苏富特(香港上市)、美新半导体、南京高齿、东菱震动、恒久光电、苏大维格、新华科技、希际数码、达成无线、苏州欧索、东大通信等知名企业。集团所支持的企业2005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股票总市值超400亿元,成为引领江苏科技创新事业的中坚力量。
集团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吸收境内外商业资本的作用,多方位拓展创业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集团与境内政府资本及商业资本合作,组建了江苏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创锐科技投资公司。各创投基金(公司)在致力于江苏科技创新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团与IDG进行专项投资合作,成立了IDG专项投资合作基金;集团与韩国信息产业部等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投资成立了中韩无线技术基金;集团与华懋国际、捷成洋行、三星保险、LG、大宇及淡马锡投资等亚洲蓝筹股公司一道,参股投资了龙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集团正在多方面拓展合作渠道,与国际著名投资商联手组建一个规模为1.5亿美元的离岸创投基金,并成立一个3亿元人民币的平行基金;集团与苏州地区社会资本联手共同新设一家规模为1.5亿元的基金公司,打造苏州地区较有影响力的创投平台;集团与无锡地区政府资本及社会资本新设一家规模为1.5-2亿元的基金公司;此外,集团正在积极筹划,拟在苏中地区的扬州、南通等市联合成立创投公司,一个遍布全省的创投网络正在逐步形成。
成立于2000年4月的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发展机遇。
初创企业需要资本支持,高科技企业既是知识密集型的,也是资本密集型的。它们的发展,没有金融资本的支持是不可能的。高科技企业的特征是无形投入大,而投资回报却是不确定的,传统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这类企业的资本需求,因此“要提倡自主创新,就要建立一种支持创新的金融机制,而风险投资就是属于这类金融机制,这已被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所证明”。
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资了16家科技型企业,其中已退出了4家,投资额超过了8000万元。现在这些企业大多已脱颖而出,有的甚至已拥有较高知名度。比如科达通信
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近6年的运作,已经培养了一支比较专业化的本土团队,而且形成了以“增值服务”为中心的特有投资理念。因此,他觉得一定要抓住这一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公司良好的发展基础,争取把公司做大做强,继续支持一批像科达通讯、东菱振动、恒久光电、华飞微电子等这类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
苏州工业园区于2003年设立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新创投注册资本17.3亿元,是国内注册资本规模最大的创业投资企业之一。园区的开放性理念,在科技创新投入体系的建构中同样得到了充分体现。如中新创投就成功联合以色列无限创业投资基金,共同设立了中国第一个具有外资成分的风险投资基金英菲尼迪-中新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筹资1000万美元为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提供创业投资、风险基金等融资服务。
江苏创业投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近阶段形成的特点:
1、从政府单一出资到初步实现了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到2005年,我省创投机构有20多家,全省已筹集到的创投资金约有20多个亿。除有25%是由政府出资外,其余均来自社会,有企业、上市公司和民间资本。另外还有一部分外资,如美国、韩国以及台湾地区创投基金也已进入江苏,参与了江苏的创投事业。
2、风险投资的领域和地域开始出现了多元化。我省随着资金的多元化筹集,也出现了投资领域和地域的多元化。投资地域已从“江苏唯一”变到“江苏为主”,辐射到江浙沪等地。投资的领域还是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主,也包括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和其它领域好的项目。
3、管理模式也开始采取多种方式。既有直接投资管理的模式,也开始探索委托管理团队进行投资;还有组建一些公共基金,由公共基金再来委托管理团队。目前这几种模式还处在探索和实践当中。
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曾在2000年掀起一个高潮。但由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配套措施迟迟没有到位,2001年和2002年,无论是创业投资机构还是创业投资资本的增长速度均明显减缓;到2003年以后,机构和资本规模开始负增长;2004年,继续呈现负增长态势。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的最新统计资料,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各类涉及创业投资活动的机构仅为217家,注册资本为240亿元,所管理的创业资本不足500亿元。由于创业投资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必须寻求突破。
”非法人制”是商务部大力提倡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在税收上避免了被投资企业和出资人之外,投资企业再次付税的问题,并赋予了创业投资家相应的负责、权利以及法律约束。与过去实行的”法人制”相比,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一种制度创新。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基金的成立对于国际风险投资界和产业界进一步认识和了解中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
赛富成长基金(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在海外成功推荐了顺驰(中国)不动产网络公司,使该公司得多家国际顶级创投机构的投资。顺驰(中国)不动产网络公司是整合天津顺驰置业集团公司的资产,在海外成立的离岸项目公司,经赛富成长推荐获得了5500万美元的海外投资,其中软银亚洲基础投资基金投资2700万美元,凯雷投资集团投资1500万美元,摩根史坦利投资集团投资1000万美元,赛富成长投资300万美元。按照投资计划,顺驰(中国)不动产网络公司将于2007年在美国NASDAQ上市,预计市值将达到20亿美元。这是天津市第一家高成长性企业获得国际主流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天津创业投资国际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全国首家中外合资的非法人制创业投资基金,赛富成长的成立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天津市创业投资业的水平和规模,而且引进了国际先进的投资管理模式和策略,吸引了国际基金对天津市高科技、高成长产业的关注。本次顺驰(中国)不动产网公司的领投成功,就是“凯雷”、“摩根史坦利”等国际基金将关注转化为实际投资的良好例证。赛富成长的不断成长将进一步提升天津市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吸引更多的国际创业投资基金和投资银行来天津市投资。
作为商务部正式批准的中国历史上第一家“非法人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政府资本首次与国际专业投资机构联合的创投基金,“赛富”成长的案例对政府资本的投资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
(1)国内资本、尤其是政府资本要吸引国际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要有硬件和软环境方面的吸引力。在赛富成长案例中,投资者认为天津的吸引力在于:首先,天津是一个非常有工业基础的城市,而且这个城市中大学的科研实力比较雄厚。另外,滨海新区、环渤海经济区域的发展都体现出这个区域经济的投资机会比较好。天津和美国洛杉矶的面积差不多大,有着很大的增长潜力,尤其是在京津道路建设后,天津离北京非常的近,以后京津合作会越来越密切。其次,天津科委将资金投给政府出资的创业企业,再由创业企业出去融资,而非直接投资于科委扶持的中小企业。这一点很受风险投资公司的关注。
(2)在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优先选用非法人制、即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国外创业投资企业的主流模式。它的优势至少体现在两点:第一,避免双重纳税,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可以不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有利于建立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即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投入较少的资本、获取高于其投资比例的回报但承担无限责任,而由投资人投入较多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当然这一制度目前只对外商创业投资企业适用。
(3)在出资上,实行分期缴纳,这样有利于充分利用资金,也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时间。
(4)企业管理上,由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比较适宜。而且赛富成长这种中
外合资创投企业的优势在于中方和外方投资者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中方可以利用本土优势找项目,做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公司的其他底细,外方创投企业则可以充分运用他们的海外资源优势和丰富的经验。
目前取得很大成功的创业投资案例中,所投资企业都是选择海外上市的,如盛大、百度、无锡尚德等。一般来说,如果项目的确有价值,国外上市的回报会比较高,但相应的成本和风险也较高。企业也可以选择其它适合的投资退出途径,如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并购、所投资企业回购等。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此外,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实践经常采用的就是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
我国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以及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在设立、运作等方面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之处。
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公司法》对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同样适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应与《暂行办法》的备案制度相衔接。备案制度是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特殊管理制度。虽然备案是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但是只有遵照《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才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并享受政策扶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备案条件也就是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要求。
外商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特殊规定。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设立外商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对出资的要求
① 注册资本: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② 单个投资者出资额: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③ 出资形式: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对管理者的要求: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具体法律解读:
(一)三大限制性条款界定创投企业。
对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这两个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暂行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暂行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二)九大制度创新为创投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障。
《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因此,《暂行办法》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九条特别法律保护措施尤为引人关注。有关负责人介绍,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主要是:(1)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做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2)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3)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4)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5)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6)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7)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8)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9)依据《贷款通则》中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三)对创业投资企业予以特别政策扶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中提出了三个方面政策。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就是其中之一。另外两大扶持政策分别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以及明确了对创投企业的税收扶持。
1、国家与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5]创业引导基金就是由财政或其他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出资,联合境内外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向本国或本地区中小企业基金作为母基金,由其联合其他境内外机构发起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目的不在于赢利,而是为了带动本国或本地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从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政府基金往往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不收或少量收取固定回报(基金等同于国债利息),一旦本国或本地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成熟,政府资金即予退出,将其在基金中的权益以优惠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专业创业投资机构。由政府部门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扶持创业投资行业以及中小型高科技创业企业成长壮大,是发达国家在创业行业发展初期的通行做法,美国、以色列和我国台湾等创业投资事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为了响应国家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战略决策,带动苏州创业投资的发展,加速苏州产业结构的调整,转换苏州经济的增长方式。苏州市委市府积极与深圳创新投资集团、软银亚洲、美宝资本等国内外知名创投企业谋求设立苏州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文作者参与设计该基金的设立方案,苏州地区的第一个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将于06年底正式设立。
2、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从政策上给于风险投资公司以优惠。就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6]例如50年代,美国国会修改《国内税法》第1244条,允许对小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普通所得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以减轻其税负;随后又通过《1958年小企业投来法》对专事风险投资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组建和经营作出具体规定,5年间就涌现了692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筹集风险资本8.14亿美元;1978年美国又再次将长期资本利得税从49%降低到28%,形成了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第二次高潮。
3、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7]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创投资金退出有多种途径:
(1)股权上市转让:
① 主板市场上市。《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其它行政法规。
② 创业板市场上市。创业板现在正在蕴酿中,相关规定将要出台。
③ 境外上市。《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依选择上市方法、地点等不同,有不同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2)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系统)转让
(2)股权协议转让:《公司法》第三章和第五章
(3)被投资企业回购:《公司法》第143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3、24条
(4)清算:《公司法》第十章
(四)尊重创投企业自主设立与运作,仅实行备案监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申请备案。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暂行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
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并不影响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随着国家自创新战略的实施,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新高潮已经到来,创业投资肩负着中国在赢的历史使命和面临在赢的大好机遇:根据温总理的指示,国务院有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出台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包括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行;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即将颁布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在全面启动;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及证券公司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相关办法已在抓紧制定;资本市场开辟创业投资绿色退出通道正在抓紧研究设计;中小企业板IPO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代办市场发展步伐加快;创业投资备案管理与国家宏观指导正在全国推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正在修正;有限合伙法已正式颁布;全国各地政府发展创业投资积极性空前高涨;社会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日趋活跃;境外创业投资者与本土创业投资合作出现新的趋势等等。所有这一切,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体系进入一个全面建设的新阶段。也为中国律师从事公司并购重组上市等服务于资本市场的法律业务,搭建了更广阔的平台。
参考文献:
1、《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及问题》,载于中国管理资讯网,详见http://www.mba321.com/Public/Documents/
2、《The VC Way》,Jeffrey Zygmont著,王臻译。
3、《赛富成长创业投资资金》,Http:www chuangye.cyol.com/
4、《风险投资法律实务》,徐永前、李宇龙著,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
5、《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刘健钧著,经济科学出版社。
6、《Pioneering
Portfolio Management》,David F.Swen sen著。
7、《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服务自主创新战略》范福春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