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邢寿花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
有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这里的泄密,实际上指的就是公司商业秘密被非法披露、公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就如同企业的命脉,保住了商业秘密就等于保住了企业的市场、保住了企业的生存空间。鉴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也不断呈上升趋势,这给企业,甚至国家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因此一个企业要想追求长足的发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势在必行。
二、商业秘密的界定
企业要保护商业秘密,首先应该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含义,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简单的说商业秘密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比照商业秘密的“三性”,注意以下几点:
(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
(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实践中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存在的问题
(一)对商业秘密的含义认识模糊,不能正确地界定商业秘密。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企业无秘密
此类企业往往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就有产
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商场销售同一种电视机,售价相同,但是乙能够以低于甲的价格进,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任何企业都有商业秘密
2、企业不能确定哪些是商业秘密
现实中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不属于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诸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企业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3、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将那些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分散了人力、财力,重要的秘密反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二)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三)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四、实践中企业应如何来保护商业秘密
(一)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患于未然:
1、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进行系统化的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不过这种“竞业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长时间的“竞业禁止”条款更是存在违法的可能。)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
2、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
3、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二) 要重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三)签订保密合同
这也是企业自助行为的最重要一点。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1、对内合同:
(1)企业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要有违约责任。
(2)企业可以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写明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多少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写明违约责任。
2、对外合同, 在每当从事商业活动需要披露机密信息时,必须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四)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作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就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不服仲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触犯刑律的,则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举报,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