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的认定及处理 

吴胜利

前言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工伤”定义包括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的意见》。上述条例、办法、意见对认定工伤的条件、申请手续和程序以及工伤人员所享受的经济待遇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职工工伤后获得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由于法律不断普及,职工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职工在工伤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案件也逐年上升。但是很多情况下,职工就如何进行工伤的申请、认定、伤残鉴定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归纳,方便职工在权利救济之时参考阅读。

第一章   工伤的分类及范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的意见》,工伤认定分两类,一类是工伤;一类是视为工伤。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后者认定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时间内和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上,同时还须具备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的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

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视同工伤的第1项和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第3项情形的,只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国家行政法规还规定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问题,其主要是:

1、因犯罪或者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死亡的;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章 工伤的申报程序

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工伤申请的主体资格、申报的日期、申请的时间及所需的材料,及工伤属地管辖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1、申请工伤的主体和时间及管辖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伤亡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属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申报工伤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有效证件;受伤职工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构成工伤的应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受伤职工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还应在所在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功能保障程度和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不予受理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工伤者依法享有的保险待遇

一、根据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受伤职工生活自理的能力,可以分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 生活护理费按照上述三个不同生活自理能力,其分别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的标准。

二、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不同等级分别享有不同的待遇。

1、受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依法享受的待遇为: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其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伤残津贴,若该津贴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余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伤残津贴停止发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受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为:

(1)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分别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若该津贴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余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受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为: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受伤职工以下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给,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要是依据当地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死亡职工,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亲属。同时还应发给6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外,法律还规定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享有该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的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儿童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第四章  关于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是由取得医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工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治疗职业病及与职业病相关疾病所需要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进行报销。因患职业病住院治疗的,其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可异地治疗,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以前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职业病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参加工伤保险后被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其医疗费用由单位先垫付,然后每年一次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申报,经审核后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