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任春宏
引论:举证责任的简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侵权行为、医院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大要件。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做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由于这种真伪不明状态所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当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以查明而法院又需做出裁判的情况下,依法推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制度。举证责任的设定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价值的选择,表现为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当事人一方给予更充分的保护。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当事人的诉讼后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正文:
一、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1. 医疗纠纷的简述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纠纷,它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二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2. 举证模式(“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当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表明我国法律对民事中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往“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也一直被运用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最终导致败诉,其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近年来围绕医疗纠纷诉讼活动的举证责任问题争论较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诉证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主张侵权事实,医院方否认的,由医院方就其否认负担举证责任,为近年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之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的法定转移,是法律规定将原来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依据诉讼公平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简单机械地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处理一切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是行不通的。如果这样,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特别是在某些侵权纠纷案件中,势必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使举证责任的分担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但是当事人各方必须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首先,医院方与患方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若医院方与患方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当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其次,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方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民诉证据规定》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起因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民诉证据规定》扩大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特别是关于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在现代社会中,单纯依靠一种标准分配举证责任已难当其任,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不可简单机械地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处理一切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权益,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公平、公正解决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使举证责任的分担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民诉证据规定》确定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由于在医疗纠纷中,患方无法窥知医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医院方对于自己领域内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可见,为了平衡当事人权益,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抓住了医疗诉讼的关键,这对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对患方来说更是一件大幸事,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患者。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 医院方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方应当就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与患者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证据,以免除其赔偿责任。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在医疗纠纷中,患方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医学知识,对医院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的各种过失一一加以指出。因此,医院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性,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医疗水平,各项医疗行为必须严格符合操作规范。
2. 患方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不是责任的“推卸”, 患方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应当就医院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供证据,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共同举证、一起推进的过程。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
1. 举证责任的转换
《民诉证据规定》的实施,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患方只赢得了举证时间利益,而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证据的举证责任,赢得了先入为主的主动权。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方举出了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与患者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而此时就要求患方提供反驳的证据,若举证不出相应的反驳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2. 举证不能的后果
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以往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民诉证据规定》中,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赋予了举证责任的强制法律后果,使举证责任制度真正确立。对于患方而言,无论是医疗纠纷,还是其它纠纷,举证、质证、反驳、再举证,这是案件成败的前提和关键所在,不能单纯地依靠“举证责任倒置”来赢得案件的最终胜诉。
四、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民诉证据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技术性强,医患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患方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加之,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弱不同,基本医疗知识水平存在差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有些患方采取了过激行为,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冲突愈演愈烈,医护人员被殴事件屡有发生。
《民诉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患方的知情权、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被打破,医院方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不断得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来自我保护能力会更加强,医院方应当重视与患方的沟通、对话,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方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以此为契机,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健康发展。
五、结束语
《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向着文明社会迈进,其意义深远。但在实际操作时,医院方凭借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赢得了大多数医疗纠纷的胜诉。据此,在医疗纠纷中,患方不能完全依赖于《民诉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处理医疗纠纷,提高法律意识,分清医院方与患方各自的举证范围,举证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取得医疗纠纷成败的关键所在。